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200号
青岛杻淑莜药房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K6EERX5F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6006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5月20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
青岛杻淑莜药房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K6EERX5F):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
限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前报告上述账号信息并填写《账号信息情况反馈表》,对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,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5月20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200号
青岛杻淑莜药房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K6EERX5F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6006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5月20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456号
青岛杻淑莜药房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K6EERX5F):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
限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前报告上述账号信息并填写《账号信息情况反馈表》,对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,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5月20日